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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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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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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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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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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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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市辖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的境外(包括港、港、台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界和外商独资企业。 |
| 二、
投资项目用地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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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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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可享受以下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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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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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测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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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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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均按现行用地标准50%收取。工业用地的价款可分期交付:首期付50%,余下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3年内付清。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按规定价格给予8折优惠。对未开发的土地及闲置的场地可按最低价格征收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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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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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根据企业缴税情况给予企业"用地辅助金",企业投产2年后,按企业2年缴税总额本级部分的50%计拨。"用地辅助金"由政府直接拨给国土部门用来抵顶企业未交的用地地价款,抵顶后多余部分仍归政府,不足部分由企业辅交;对已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用地辅助金"则直接拨给用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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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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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攻关、星火等计划项目、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其用地价格,经协商,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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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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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政府所属工业用地,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金按每平米每年8元收取,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愿购置该地办企业,可按基准地价优先安排并给予8折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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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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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国有空置厂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5~8元收取。经营期满5年的,5年后返还头两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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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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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的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企业今后如需改变用地性质或转让用地,按有关法律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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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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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2年仍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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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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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拨地钉椿费按5折优惠,免收政府控制用地的场地占用费,免收工程资料档案押金。减半收取城市增容费,即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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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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