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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
三、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第四条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优惠外,还实行如下优惠规定:
1 、
免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 、
新办高新技术项目,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办法,3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3 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3 、
新办的一般性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办法,2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2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4 、
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的农、林、牧、渔项目,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 、
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工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 、
在我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办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高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国税局批准,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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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
二、投资项目用地优惠
三、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四、行政管理收费优惠
五、提供优质服务
六、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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