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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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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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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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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优惠外,还实行如下优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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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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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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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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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高新技术项目,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办法,3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3
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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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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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一般性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办法,2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2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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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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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的农、林、牧、渔项目,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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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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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工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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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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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办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高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国税局批准,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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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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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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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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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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