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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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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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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的投资企业的水、电、通讯设施方面项目享受如下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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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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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办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组织落实,自来水增容费按标准收取,建设开发费按50%收取。增容费减半收取。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需工程贴费。电话初装费和线路设计费按省邮电管理局制定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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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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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其电力设备购置应由企业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至具有东北电网"进网许可证"的厂家订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工程造价应由企业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预算定额标准,共同协商确定。如果意见不统一,可由总裁机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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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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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项目开办优惠。对新办企业立项,技改项目立项、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免收项目咨询费,评审费;工商注册只收办证工本费;资产评估费按规定比率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
| 五、
提供优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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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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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申报投资项目,资料齐备,审批机关接到申报后;一般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属重大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须报省审批的,审批机关在2个工作日
内审核上报。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作消防设计图纸,资料齐全后予受理,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和装饰装修工作应当在10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作以及设置建设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在20日内审核完成,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讨论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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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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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资料齐备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并发放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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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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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银行开户登记手续,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备的,银信部门即报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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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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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进出口合同备案手续,海关即报即办,最迟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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