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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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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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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实行"一条龙"服务及"一个窗口"收费,设立外商投诉电话,受理外资企业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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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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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按照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公布的标准收取。对没有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制定的收费票据而收费的,企业可以拒交并报县以上物价部门查处。 |
| 六、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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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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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调入有中、高级职称和符合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规定,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或有科技成果的人员,劳动人事部优先审批,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外商需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者,按投资额度执行我市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排子女就近入学。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事业技术人员,其企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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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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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发展葫芦岛经济做出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或海外学子,可授予"葫芦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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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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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额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子女可免费进重点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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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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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依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凡对外商有意刁难的人和事,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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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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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我市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海关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本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在我市办企业,可依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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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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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荐、介绍外商来我市投资并取得成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其费用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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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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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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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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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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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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